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