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定期监测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