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每季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