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形式,加强过程监管,发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项目的,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