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8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8月3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1月21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1年1月8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等三部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根据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等三部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城区公园。
遵守本条例。
负责自治县风景区管理工作。
旅游、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相应职责。
护和管理,防止水体污染或水资源的过度利用。
征占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山峦、土地、林木、河流等,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风景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风景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的完整,不受行政区划和所有制限制。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各项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报自治
县风景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风景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兴建重大建设项目。个别特需兴建的,其规模与选址必须经过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经自
治县风景区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风景区主管部门审批。
低水平重复建设。
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同风景和游览无
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宾馆、饭店、疗养院(所)、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已建成的要有计划地逐步迁
出。
口处建立入口标志,并沿风景区划定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治县风景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县物价部门定价,使
用统一制定的票证。
风景区门票经营权属于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得对外出让或
变相转让。
(一)开山、采石、开矿、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开荒、养蚕、放牧、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四)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五)损毁文物古迹;
(六)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
(七)危险地段或水域对游人开放;
(八)带火种进入风景区山林;
(九)乱设摊点、阻碍交通和毁坏公共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设景区、景点及相关配套设施,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给予奖励。
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由风景区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对危险地段或水域向游人开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放,给予警告;拒不执行继续开
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景区整顿。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山林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未经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景区内乱设摊点的,由所在地景区管理机构强制迁出;毁坏景区公共设施的,由所在地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强行摆摊设点、阻碍景区交通、毁坏景区公共设施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