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开荒、养蚕、放牧、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四)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五)损毁文物古迹;
(六)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
(七)危险地段或水域对游人开放;
(八)带火种进入风景区山林;
(九)乱设摊点、阻碍交通和毁坏公共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