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局为风景区主管部门,

负责自治县风景区管理工作。

旅游、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