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风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均应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各项设计图纸和说明书,报自治县风景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风景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兴建重大建设项目。个别特需兴建的,其规模与选址必须经过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经自治县风景区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风景区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