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风景区

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