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区内按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其布局、体量、造型、色彩、功能、装饰等,都应和周围景观与环境相协调;在接待服务区内建设宾馆、饭店,应达到规定标准,禁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宾馆、饭店、疗养院(所)、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已建成的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