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
- 制定机关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9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5月24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1年5月21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幼林地;
(二)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
(四)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
(五)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六)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域;
(七)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八)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禁牧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人员给予奖励。
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舍饲养殖,转变养殖方式。
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管理划定的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禁牧管护组织,配备或者聘用专职、兼职管护人员,明确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实行禁牧承包责任制。
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草地,由乡(镇)、村组负责禁牧管护。
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由经营者负责禁牧管护。
(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
(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禁牧围网、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第五条第七项禁牧区域内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由市、县(区)水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次每只羊五十元罚款,每次每头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一百元罚款,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