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幼林地;

(二)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

(四)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

(五)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六)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域;

(七)河道堤防和护堤地;

(八)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