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第五条有效下列区域实行禁牧:(一)幼林地;(二)自然保护区;(三)风景名胜区;(四)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五)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六)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域;(七)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八)划定封禁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九)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