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禁牧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禁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管护”的原则,建立禁牧责任制,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禁牧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