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对林业和草原、水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