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林业和草原、水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