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第五条第一项至六项禁牧区域内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第五条第七项禁牧区域内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由市、县(区)水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次每只羊五十元罚款,每次每头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一百元罚款,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