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