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