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禁牧围网、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的;(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