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

(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禁牧围网、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