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牧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禁牧区域发布禁牧令,制定和完善相关禁牧管护制度,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界桩、围网、标牌等设施。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舍饲养殖,转变养殖方式。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