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禁牧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禁牧管护组织,配备或者聘用专职、兼职管护人员,明确管护的义务和责任,实行禁牧承包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