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禁牧管护。

乡(镇)、村集体管理的林地、草地,由乡(镇)、村组负责禁牧管护。

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由经营者负责禁牧管护。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