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1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1月27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条例所称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区、柯桥区和越城区范围内的区域。
镜岭大桥以下的澄潭江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嵊州市南津桥到曹娥江大闸的曹娥江干流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为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绍兴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区、柯桥区、越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鼓励曹娥江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水面和河岸保洁等义务劳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事业投资和捐赠。
(一)组织编制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二)对绍兴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定期公布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有关信息,对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四)组织建立曹娥江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联动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跨界水污染重大事件的及时处理;
(五)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编制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衔接;
(二)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保护沿岸历史文化遗产和河流自然景观。
绍兴市人民政府在通过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前,应当将规划草案提请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进入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进行生产和治污,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经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在曹娥江流域依法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具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曹娥江流域水质、水量监测,合理设置监测点位,建设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送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分析,建立节能减排预警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及时警示并依法作出处理。
(一)向水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泥浆等废弃物;
(二)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
(五)在河道内洗砂、种植农作物、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化工、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印染、电镀、造纸等工业类重污染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转型改造或者关闭、搬迁;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限期纳管。已建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整治。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曹娥江流域内其他区域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配套建设畜禽排泄物和污水处理设施,依法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达标排放。流域内其他区域的河道设置、扩大排污口应当严格控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可能产生严重水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
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的生活污水管网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规划建设。未按照规定要求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已建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标准限期改造。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做到达标排放;城镇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过纳管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关闭其纳管设备、阀门;因超标排放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损坏无法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绍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沿江闸前水质监测,及时通报水质情况;发现水质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发出警示。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量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
(四)有其他应当进行疏浚、清障情形的。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共同编制,经征求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规定禁采期、限采期、可采期、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等内容。
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河道采砂许可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
河道采砂应当同时遵守矿产资源、航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砂、轧砂、洗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核定的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经依法批准在曹娥江流域开展旅游观光和家庭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将污水纳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水污染事故易发的区域和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曹娥江流域水质和水量状况、企业超标排放和违法行为查处、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排污权交易及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实施进展、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等信息,由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河道内洗砂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