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航道及生态环境。

采砂、轧砂、洗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核定的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