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的发包人、出租人发现承包人、承租人有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可能产生严重水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