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