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曹娥江流域内可能对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监理应当包含环境监理内容,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