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并按照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