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曹娥江流域内河道、航道组织疏浚、清障,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清障:(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量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四)有其他应当进行疏浚、清障情形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