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河道内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