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支持和鼓励快递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相应支出责任。
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商业楼宇、住宅区、工业区等封闭管理场所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
(一)建立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过机安检制度,并对经过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的出承快件出具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二)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三)应当告知和与寄件人协商对寄件实行相关保价及保险服务项目;
(四)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真实、准确、完整统计数据,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五)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服务质量;
(六)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规定。
由于快递企业原因误收投递范围以外的快件所产生的转投费用,不得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承担。
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递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再签收。验收中若发现损坏等异常情况,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拒收。
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造成快件损毁、丢失或者延误损害用户利益的,应当给予赔偿。
鼓励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五)故意积压、扣留、延误用户快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六)违反作业规范操作,抛扔、踩踏或者其他不规范操作造成快件损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拒报、虚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一个月内造成快件毁损累计达到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二)一个月内造成快件内件短少累计在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三)一个月内快件丢失累计达到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四)因延误、毁损、内件短少造成的用户直接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五)已与用户达成赔偿协议,逾期未履行,用户再次申诉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违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企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故意积压、延误用户快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快递企业有非法扣留用户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企业未按照作业规范操作,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造成快件损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