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五)故意积压、扣留、延误用户快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六)违反作业规范操作,抛扔、踩踏或者其他不规范操作造成快件损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