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个月内造成快件毁损累计达到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二)一个月内造成快件内件短少累计在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三)一个月内快件丢失累计达到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

(四)因延误、毁损、内件短少造成的用户直接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五)已与用户达成赔偿协议,逾期未履行,用户再次申诉的。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