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未能完成投递,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额外收取投递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由于快递企业原因误收投递范围以外的快件所产生的转投费用,不得由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