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违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企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故意积压、延误用户快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快递企业有非法扣留用户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企业未按照作业规范操作,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造成快件损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