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的服务时限和投递范围实行投递,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过机安检制度,并对经过收寄验视和安全检查的出承快件出具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二)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三)应当告知和与寄件人协商对寄件实行相关保价及保险服务项目;
(四)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真实、准确、完整统计数据,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五)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服务质量;
(六)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