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