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拒报、虚报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