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快递业发展,为快递市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并依法保护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