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不得从事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或者国家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