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