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2月4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2月22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通过2002年3月2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2年2月28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8月2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重点保护区的范围是晋祠围墙内和以围墙为基线,向东、南、北方向各延伸50米,向西延伸至悬瓮山主峰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的范围是从重点保护区外围向东延伸至晋夏公路,向南延伸至马房峪沙河,向北延伸明仙峪沙河,向西延伸至悬瓮山西麓。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晋祠的保护工作。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财政预算;
(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款。
(一)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二)擅自拍摄室内塑像、壁画;
(三)刻划、涂污文物;
(四)攀登、毁坏树木和毁坏绿地;
(五)捞鱼、扔杂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
在晋祠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影响和危害晋祠安全的设施;不得新建与晋祠环境风貌和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随意堆放、倾倒垃圾;
(二)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
(三)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四)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五)擅自打井、挖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