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晋祠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设置明显保护标志,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拆除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