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晋祠围墙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二)擅自拍摄室内塑像、壁画;(三)刻划、涂污文物;(四)攀登、毁坏树木和毁坏绿地;(五)捞鱼、扔杂物;(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