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拆除晋祠保护标志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