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