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晋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晋祠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晋祠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