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晋祠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垃圾;(二)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三)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四)砍伐树木、破坏植被;(五)擅自打井、挖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