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4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1年11月22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
第二章设立项目与制定标准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
(四)省的地方性法规。
(一)资源类收费、公共事业类收费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收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其实践操作科目,可以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具体考试费标准;
(三)其他收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或者批准收费标准具体方案,应当开展成本审核。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该收费项目同时取消的,收费单位应当自收费项目取消之日起停止收费。
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照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汇总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常态化公开,并动态调整。
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交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单位、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收取或者变换名称收取。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