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有下列依据之一: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

(四)省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