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依据未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资源类收费、公共事业类收费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收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其实践操作科目,可以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具体考试费标准;

(三)其他收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